洣水茶陵县洣渡堤防水毁修复工程(二期)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4月30日
洣水茶陵县洣渡堤防水毁修复工程
(二期)施工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CLSL-2025-JS004)
发包人:茶陵县水利局
承包人:******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6日
目 录
(1)合同协议书1
(2)中标通知书3
(3)专用合同条款4
(4)通用合同条款24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5
(6)图纸26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7
(8)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28
(9)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9-38
合同协议书
茶陵县水利局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洣水茶陵县洣渡堤防水毁修复工程(二期) (项目名称),已接受 ******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洣水茶陵县洣渡堤防水毁修复工程(二期)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服务中心履行合同。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壹佰肆拾万柒仟柒佰元整(¥ ******.00元)。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谢来松 。
5. 工程质量符合 按现行水利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工程质量评定达到合格标准,竣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工期为 60 日历天。
9. 本合同一式 捌 份;不分正、副本,发包人、承包人各执 肆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25 年 4 月 16 日 日期: 2025 年 4 月 16 日
成交通知书
专用合同条款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2.2 发包人: 茶陵县水利局 。
1.1.2.3 承包人: ******有限公司 。
1.1.2.4 (补充)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谢来松(身份证号码:432************;执业证书号:湘******0812;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湘水安B20******1)、技术负责人:周伟(身份证号码:************14;职称系统编码:B08************)、专职安全员:黄玲(身份证号码:4************9;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湘水安C20******4)。
1.1.2.5 分包人: 不允许。
1.1.2.6 监理人: 另行通知 。
1.1.4 日期
1.1.4.3 工期总日历天数:总工期 60 日历天。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365 日历天。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1.7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办公室(报发包人的)。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合同计划完工日期前。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8其它义务
2.8.1 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施工场地内的征地、拆迁(若有)由发包人负责,并在承包人进场前负责办理好,在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后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给承包人。
2.8.2 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施工用水和施工用电已接至项目红线范围内,电讯(通讯)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8.3 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外部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将予以配合。
2.8.4 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将与此有关的事项一并提交。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
(7)按第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
(10)按第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
4.1.10.2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1.10.3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6 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7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4.1.10.8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现场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70 %(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70%),否则承包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22.1.2违约的处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工地现场必须派专职人员并实行考勤制度,并向发包人和监理机构报备,该专职人员应及时、规范整理施工资料,保证施工资料齐全,相关要求参照(湘水办函【2020】168号)文件标准。
4.1.10.9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29号)规定,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见本合同尾《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承包人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本合同尾《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需资料。
4.1.10.10 承包人应按第2.8.4项约定,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实施计划组织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安排的项目实施内容和实施计划组织施工,超出实施范围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履约担保(修改)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不提供。
4.3分包
本项目 不允许分包。
4.4联合体
本合同工程 不允许联合体承包。
不允许,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4.1、4.4.2、4.4.3条全文。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
4.5.5 (1)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依据《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湘水办〔2017〕113号),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具备标后履约功能,施工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后将被自动锁定,在工程完工之前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见专用合同条款第25.2条。
(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70 %(招标人自行填写),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 10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
4.6.5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70 %(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70),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 10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6 依据《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水发〔2019〕14号),承包人应对施工企业所聘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以真实身份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农民工进场作业前,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监督责任,省水利厅根据职责对各地水利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
4.7.1 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应按照 1.0 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2 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4.6.2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14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照 5000 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从进度款中扣除),直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此。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补充)
4.8.7 保障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承包人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一定比例,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承包人(含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信息平台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人直接代发;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按照有关要求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53号),承包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存、返还、监督等要求按照湘人社发〔2019〕53号文件执行。
(4)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承包人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人社部规〔2017〕16号文规定相关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除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以外的其他物质条件。
4.11.3 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影响。承包人处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由承包人制作或采购的重要金属结构设备(如闸门、启闭机等)必须有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同时水工金属结构(如闸门)生产厂家应持有生产许可证。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2 本合同工程施工用水、施工供风、施工通风、施工照明、施工用电、施工通讯等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应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
6.2.3 施工供电
发包人不提供电源接线点。由承包人自行选定电源接线点,并报监理人批准,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各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供电价格需承包人自行考察后确定,计入相应项目报价中,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配置容量足够的备用电源,保障工程施工用电,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各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不得因备用电源影响工程建设,并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施工设备(补充)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承包人的机械、车辆进场前必须向监理人提供机械、车辆的相关证(照),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场。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并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力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分摊到合同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承包人应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部分道路途经村庄,承包人要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村民协调,并完善其使用手续,按职能部门规定的规程规范做好路产保护工作,若发生道路污染、损坏与村民的矛盾纠纷等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
7.2场内施工道路(补充)
7.2.3 承包人应对修建的施工临时道路,必须按原有现状进行恢复。
7.2.4 承包人利用现有道路作为施工临时道路时,在合同实施期间应负责维修和养护道路,对压损破坏进行修复,完工后要求路面恢复至原状,且平整不积水,道路的管理、维护、养护、安全文明卫生工作(例如车辆出场除尘等),均承包人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不另外支付。
7.3场外交通(补充)
7.3.3 本合同工程场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确定,并对此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陆交通。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环保及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8.1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组织设计人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由监理人主持现场交验。交验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区域内应清洁卫生,各类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及工程情况、进度报表等清晰美观并张贴。
(2)施工现场设置合同工程标志牌,在混凝土拌合、现浇等各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识牌,载明有关配合比、强度、尺寸等技术参数。
(3)施工组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岗位责任明确,各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
(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
(5)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措施到位。
(6)施工现场张贴有关工程建设目标、施工管理的标语、横幅,体现施工企业经营理念、文化氛围。
(7)施工人员现场施工着装整齐、统一,标志牌佩带规范、标识醒目,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8)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
承包人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 500 元/处的罚款。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24.5 m/s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连续超过 3 天;
(4)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连续超过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中雹和10mm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 ;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 5000 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5 %。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本合同工程不支付工期提前的奖金。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13.7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率100% 。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 100% 。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项目法人******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3.9发包人的质量管理(补充)
13.9.1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可能对施工作业的影响并提供方便。发包人(或项目法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9.2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全部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15.2 变更权
本款全文修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4条[争议解决]处理。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补充(5):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意向书、变更指示均需发包人同意,且必须经发包人签认后方能发出,否则该变更意向书、变更指示无效。
15.3.3 变更指示
本项第(1)目修改为: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但该变更指示必须是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第15.4.3项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则按下述方法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材料、风、水、电、人工工资的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最终所报数字为依据,如投标文件中没有此种材料价格,则依次以茶陵县当期造价信息、株洲市当期造价信息、发包人认可的实际采购价为准;有关费率采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最终单价分析表中相关类别项目费率;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用量以 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水利部水利工程、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其他行业等最新预算定额指标;变更单价按以上原则计算后整体下浮,下浮比例为(财评预算审核造价-合同价格)/财评预算审核造价*100%;若以上定额没有可供参考的,可参照其他行业有关预算定额和机械台时、台班费定额确定计算变更单价后整体下浮,下浮比例为(财评预算审核造价-合同价格)/财评预算审核造价*100%。”
15.4.4补充:变更部分最终结算单价以财政评审或审计核定为准。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
15.6暂列金额
补充:本合同工程暂列金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的规定。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
暂列金额主要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8暂估价
15.8.1 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均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15.9现场签证(增加)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现场签证,须经业主、监理、施工三方签字确认为准。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执行中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条,以下列条文代替: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只有在国家发布对企业允许列入工程造价的税率进行调整时,才允许调整本合同的税金。
17.1.6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承包人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
17.1.7 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工程未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份,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尽管签证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份,则此次调查、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2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补充)
承包人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数量: 一式陆份。承包人必须将企业基本账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发包人拒绝将工程款(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每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本款补充: 在正式开工后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支付;如果该月进度付款证书的付款金额小于30万元,将累计至下月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送审价的80%且不超过中标价的80%;待工程结算经茶陵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付至97%,其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支付。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审定总额的3%,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无息返还。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8 份。
(2)本工程完工结算工程量按实计量,经业主、监理、施工三方签字确认为准。工程完工结算总价小于中标总价时,发包人不予补偿。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所需一切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要求,验收程序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规定。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3.4 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18.5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18.6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工程档案(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18.7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无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18.9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365日历天 。
19.7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 365日历天 。
保修范围: 所有已验收工程。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20.1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由承包人自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员工伤事故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承包人自行确定。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 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承包人自行确定。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 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按保险合同执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不低于100万元(具体以合同谈判约定为准)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20.5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需根据湖南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购买安责险,并按照文件的相关政策要求贯彻落实;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根据湘水发〔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限: 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开工令发布后14天内 。
保险条件: 保单副本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无。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补充:
(4)承包人按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时破土动工。
(5)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中的控制性进度15天(日历天)以上。
(6)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10天(日历天)以上。
(7)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
(8)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7)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之后,必须保证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或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成功破土,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8)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本合同施工控制性进度 15 天(日历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 10 天(日历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10)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5 %(招标人自行填写,建议不超过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2.4 违约金的使用(新增)
22.4.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款,发包人将用于工程或奖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3.索赔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 ******法院提起诉讼 。
25.1 单价的确定
工程结算单价:(中标合同价/财评预算审核造价)*财评预算审核单价
25.2主要人员的更换
中标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完成变更通过,且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按《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版)中第一卷第4章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本合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