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保县农玉早水果经营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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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
No:BFSQF******1C |
食品名称 |
黑叶荔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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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2025年7月1日 |
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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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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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农玉早水果经营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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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 |
检验机构 |
******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超标的黑叶荔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90.0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零玖拾元(¥:1090.00),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在今后的日常经营中,当事人会加强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保存好购销票据,并向供货商索要进购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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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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