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我局起草了《广昌县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激励奖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对该草案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4日。
二、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或致电反馈。联系人:段辉荣;地址: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南路214号民政局(初心公园内);县民政局电子邮箱:******,电话:0794-******。
附件:广昌县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激励奖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昌县民政局
2025年6月19日
广昌县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激励
奖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居民亡故后实行对部分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费用予以免收(以下称六项减免补贴)。
******居民亡故后,在指定地点采用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水葬、骨灰撒散等以及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立碑、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划定节地生态安葬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不搞“一刀切”,可在现有的坟山、荒山瘠地科学划定节地生态安葬区。划定区域重点避开公路、河道沿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地、天然林地、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等,涉及占用其他林地******人民政府节地生态安葬划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象范围:
******居民,除领取死亡抚恤金及责任事故死亡人员外(责任事故死亡人员是指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员,下同),亡故后实行火化的享受六项减免补贴政策。
******居民在公墓或安葬设施区域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居住或工作在广昌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在广昌因突发、意外事件亡故人员(责任事故死亡人员外),公安部门确认为来源不明遗体实行火化的享受六项减免补贴政策。
第六条 惠民殡葬免收项目
******居民亡故后在县殡仪馆将遗体火化的,享受六项减免补贴政策,免收项目为:火化费、县域内普通车接运遗体费、三天冰柜冷藏费、小吊唁厅三天存放费、普通骨灰盒费、一年内骨灰存放费。超出以上殡葬免收项目范围,选择其他殡葬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不予免收。
(二)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遗体器官捐献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人员;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进行火化的免费提供安葬服务。
******居民在县外亡故后将遗体火化,未享受惠民殡葬的,丧属可持相关证明(办理惠民殡葬免收项目所需材料)到逝者生前户口所在乡镇按惠民殡葬免收项目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助。
第七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
******居民亡故后在县政府批准的公墓或安葬设施区域,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骨灰撒散:遗体火化后将逝者全部骨灰在公墓划定区域、以村委会为单位划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区域撒散不保留骨灰且不留坟头、不立碑、不放石头等标记物的奖励3000元。将逝者骨灰撒散到指定水域的奖励3000元。
2.骨灰深埋:遗体火化后将逝者全部骨灰在公墓或指定区域,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深埋地下1.5米以上,除免收骨灰墓位费和墓地管理费之外,对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采用植树、植花、植草等不保留骨灰安葬的奖励2000元。
3.树葬、花葬、草坪葬:在公墓区域内的树葬区、花坛葬区、草坪葬区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0.5~1米,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恢复花卉种植地原貌、草坪原貌,不硬化、不留坟头的奖励2000元。
(二)对自愿捐献遗体、捐献遗体器官(组织)且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在免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的基础上,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
******居民在县外亡故并火化,将骨灰带回本县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丧属可持相关证明(办理生态安葬奖补所需材料)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乡镇办理申领节地生态奖补资金。
(四)不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情形:
1.县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收养的救助人员、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亡故后,由县民政局或救助管理机构在县殡仪馆办理火化和惠民殡葬手续并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
2.将逝者骨灰在批准的公墓以外其它区域散埋乱葬或将迁坟骨殖火化后二次安葬的。
******居民区游丧、抛撒纸花、纸钱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其他不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规定的。
******居民亡故后在县殡仪馆办理殡仪及火化服务的,由县殡仪馆负责落实惠民殡葬免收政策。
第九条 县殡仪馆、政府批准的公墓或安葬设施区域,是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和节地生态安葬的主体单位,必须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供给。
第十条 办理程序
(一)惠民殡葬服务免收项目申请
1.办理逝者遗体火化时,凭逝者身份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低保、特困供养、抚恤优待等特殊人员证件,由逝者亲属或丧属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填写《广昌县惠民殡葬服务免收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1),在县殡仪馆直接办理惠民殡葬服务六项减免补贴手续。
2.逝者为救助管理机构收养的救助人员,需医疗机构、民政、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正常死亡的应出具卫生健康部门规定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应出具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
************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的监督下完成,并保存好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视频等资料。完成安葬的,在30日内(以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日期为准),由丧属持相关材料,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填写《广昌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生前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证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证明等;
******银行账户等;
5.将骨灰进行撒散处理的,由逝者户籍所在乡镇至少2名工作人员指导监督在指定区域撒散,留存必要的撒散过程视频及现场图片资料;
6.将逝者骨灰、遗体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与入葬公墓签订的《节地生态安葬协议书》。
******居民在县外亡故后火化,骨灰在户籍地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在3******银行卡、与入葬公墓签订的《节地生态安葬协议书》等手续,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四)对所需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可直接调取,一次性提供后不再重复提供,民政部门自收到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后即时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政府承担,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民政局审核通过并报财政部门审定后定期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第十二条 惠民殡葬六项减免补贴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惠民殡葬减免政策的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定期对惠民殡葬减免政策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管,对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死亡证明、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强化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以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引领推动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进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将推行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把实施惠民殡葬及节******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的宣传,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殡葬。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统筹组织实施,推进工作落实。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林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具体相关工作,为推行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附件
广昌县惠民殡葬服务免收项目申请审批表
逝者姓名 | 性 别 | 民 族 | 年 龄 | ||||
死亡日期 | 火化日期 | ||||||
户籍所在地 | 身份证号 | ||||||
申请人姓名 | 与逝者关系 | 父母 □ 子女 □ | |||||
详细住址 | |||||||
联系电话 | |||||||
申请惠民 殡葬免收项目 | 遗体接运 | 遗体抬运 | 遗体消毒 | 接尸袋 | 合计 | ||
遗体存放3天内 | 平板炉火化 | 骨灰寄存费1年内 | 遗体整容 | ||||
遗体防腐 | 告别厅2小时内 | 守灵厅2天内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逝者所有亲属意见一致,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核实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安葬情况 | 安葬地点及方式: 【】 | ||||||
殡葬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惠民殡葬免收政策条件 经办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