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5〕10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学院路甲38号东升乡新技术产业楼1-3层,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小区23号楼和16号楼的一层中段、二层中段、三层东段、四层,北京市朝阳区岗山路9号,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北京市大兴区航兴路9号院1号楼,北京市朝阳区机场南路东里17号院”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北京海淀区大有庄100号,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小区23号楼和16号楼的一层中段、二层中段、三层东段、四层,北京市朝阳区岗山路9号,北京市海******学院路甲38号东升乡新技术产业楼1-3层,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南路6号院1号楼、16号”。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8日起执行。
******管理中心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