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宁强环罚〔2025〕5号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浩然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骝马村
2025年1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年产50万吨沙石分筛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位于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年产50万吨沙石分筛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
2.2025年1月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申光垒),证明你公司位于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年产50万吨沙石分筛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
3.202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在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新建一条沙石分筛生产线;
******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钟浩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钟浩然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申光垒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宁强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于2025年2月10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适用情形(报告表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1.5%)。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位于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年产50万吨沙石分筛项目总投资额贰佰万元(******)的百分之壹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贰万元)。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