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信访工作专业律师和人民调解员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服务中心信访工作专业律师和人民调解员购买服务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服务中心信访工作专业律师和人民调解员购买服务 合同金额(元):790000.0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人民调解协会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事务所指派的专业律师中遴选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信访调解专职律师,作为信访项目负责人。” 2.删除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即“信访调解专职律师1名。” 3.删除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1项,即“信访调解专职律师(项目负责人) (1)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效律师执业证; (2)具备2年及以上信访或调解工作经验; (3)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的; (4)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其合法利益,接纳服务对象;能运用专业方法和技巧,解决服务对象的实际问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具备较好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较强的沟通技巧及协调能力。” 4.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项目服务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25】年【7】月【1】日起至 【2026】年【6】月【30】日止。” 5.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补充协议项下,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服务期限范围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含税价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整(小写:610,000.00元),该费用已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服务事项所应花费的全部费用。除本协议约定及甲方书面同意外,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其他费用。” 6.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第四条第(三)款“1.首期:自本补充协议生效,甲方收到乙方发票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叁拾万伍仟元整(小写:¥305,000.00元); 2.第二期: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全部服务内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剩余50%,即:人民币叁拾万伍仟元整(小写:¥305,000.00元)。” 注:合同其他内容与以上核减内容相关的描述一并在补充协议里进行合理删改。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因甲方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内容进行了核减,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在核减采购标的内容基础上延长本项目服务期限一年,并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服务要求进行核减并对由核减引起的合同金额变化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初始合同的执行,初始合同到期后,按照补充协议继续执行。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5年06月22日至2025年06月27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教育局 地址:市民中心C区2108室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