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采购人名称:******学校
二、 采购项目名称:******学校超市商品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三、 采购项目编号:HDZC******
四、 采购内容:
******学校超市商品供应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磋商。
一、项目编号:HDZC******
二、采购内容:
A包:超市商品(小食品、百货)供应服务单位
B包:超市商品(饮品)供应服务单位
C包:超市商品(雪糕)供应服务单位
D包:超市商品(奶制品)供应服务单位
E包:超市商品(面包)供应服务单位
F包:超市商品(纸巾、湿巾、卫生巾)供应服务单位
(详细内容见磋商采购文件第三章)。
注:1.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须提供非进口产品,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本项目各包可兼投兼中。本项目招标以包为基本投标单位,供应商可以投一包或多包,但不能只对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供应商对多个包响应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分别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及磋商保证金。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合同服务期限结束后,在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合同价格不变,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据本次招标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续签合同应当一年一签)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除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A包、B包、C包、D包、E包: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本项目供应商所投包采购的食品种类)。
F包: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
注:1)截止至磋商当天,经“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辽宁”网站(xyln.ln.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gov.cn)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磋商采购文件发售和截止时间以及磋商采购文件发售地点:
自2025年07月25日起至2025年08月1日每天8:************有限公司发售磋商采购文件(大连市甘井子区同德路34号)。
五、报名要求:
申请购买磋商采购文件的投标单位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套、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套、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套(三证合一提供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套(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本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招标代理人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采购文件),******(标注好单位名称及所投包号)并电话告知,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取招标文件。
六、磋商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包,售后不退。
七、接受磋商响应************有限公司会议室(大连市甘井子区同德路34号)。
************有限公司会议室(大连市甘井子区同德路34号)。
九、采购预算:0万元。
磋商报价及商品基准价要求:
1、供应商在商品基准价的基础上报综合折扣率。(综合折扣率高于100%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本项目A包、B包、C包、D包、E包、F包商品基准价为采购文件中采购品目的参考单价。A包、B包、C包、D包、E包、F包实际供应采购品目供货单价为商品基准价乘以本包所有成交供应商(各包推荐两家供应商)中最低成交折扣率,所有成交供应商为采购人轮流进行供货。
3、实际供应采购品目供货单价为商品基准价乘以本包各成交供应商的成交折扣率。
4、实际供应采购品目供货单价×实际采购数量=单项供应采购品目总价,所有供应采购品目总价为实际合同金额。
******学校超市经营期间需增加经营品目未在采购品目中的,增加经营品目商品基准价以乐******学校将定期询******学校组织三方比价,选最低折扣价。
6、本次采购所列品目为常用品目,采购人将根据实际需求决定实际采购品目,所列品目不保证全部采购。增加经营品目商品必须经校方相关部门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增加。
******学校超市经营期间因商品市场价格浮动,采购人有权对采购文件中采购品目的参考单价进行调整,成交供应商以调整后的参考单价作为商品基准价乘以成交折扣率为采购人进行供货。
五、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有限公司
联系人: 崔欣欣
联系电话: 0411-******
传真: /
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同德路34号
2、采购人名称: ******学校
联系人: 李老师
联系电话: 0411-******
传真: /
地址: 大连市金州区泰海路178号
******财政局转发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20】1086号)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凡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