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低空经济实训基地项目节能评估、能效测评、绿色建筑认证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T2025-030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宁市低空经济实训基地项目节能评估、能效测评、绿色建筑认证服务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总建筑面积约24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其中1#楼83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项目拟新建综合楼两幢、考核附属用房若干及机动车考核场。
2.2服务费用约22万元。
2.3建设地点:东至金星路******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北至现状河道。
2.4招标范围:海宁市低空经济实训基地项目的节能评估咨询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节能评估、能效测评、绿色建筑认证咨询服务等。
(1)提供全过程的专业化绿色低碳节能咨询服务和对该项目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完成编制《海宁市低空经济实训基地项目节能评估、竣工能效评测报告》,配合招标人通过节能审并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2)提供绿色建筑全过程技术咨询以及申请二星级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证书的代理工作;确保项目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代理申报并获得不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阶段星级标识证书,以及协助配合招标人进行项目评审及文件的报批工作等。
2.5服务期限:(1)节能评估:合同签订后,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招标人提供相关完整技术基础资料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配合招标人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2)能效测评:本工程竣工初验完成后20日历天内完成竣工能效测评报告报并提交给招标人。
(3)绿色建筑认证咨询:合同签订后,在招标人提供相关完整的绿建技术审核资料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申报材料编制并提交评价机构;配合招标人通过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专家审查并取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证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须包含节能评估或节能管理等内容。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3.3 投标人不在被有关部门限制、暂停、取消投标资格或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限内。
3.4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浙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即失信惩戒名单)。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 投标登记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9日下午14:30止,登陆“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海宁])”,通过“海宁市小型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8085/TPBidder/memberLogin)”自主登记。(未注册的单位,请参照《关于海宁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主体注册及CA锁办理的通知》进行注册及办理)。
4.2 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通过“海宁市小型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登记后自行下载。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招标文件规定,地点为:海宁市海洲西路89号建设大楼北楼西连廊10楼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海宁])(******/hnmai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地 址:海宁市 地 址:海宁市长丰路436号保安大厦10楼
邮 编:314400 邮 编:314400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 系 人:许女士
电 话:0573-****** 电 话:0573-87297016
传 真: / 传 真: /
2025年4月1日
附表一: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资格要求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须包含节能评估或节能管理等内容。(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2 |
项目负责人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3 |
没有被限制投标 |
投标人不在被有关部门限制、暂停、取消投标资格或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限内。(以主管部门提供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资料。) |
4 |
信用评价 |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浙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即失信惩戒名单)。(以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资料,如投标人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工商变更证明材料,因投标人未提供相关材料而导致在网站上无法查询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委员会按以上《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每一项进行核查,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对不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