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蚁 防 治 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发包方: 光山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承包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水利部等有关水库白蚁治理管理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程概况、工期、承包内容、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 光山县2025年度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
2.工程地点:光山县境内
3.工程规模:总投资 :138.31万元
4.本项目的主要专业工程
对相桥、康庄、小胡楼等84座小型水库进行有针对性的白蚁防治。
5.工期:本工程自 2025 年 10 月 26 日开工,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完工。
6.工程保质期:从工程竣工验收核准之日起 365 天。
7. 白蚁综合治理工程承包的内容:对相桥、康庄、小胡楼等84座小型水库进行有针对性的白蚁防治。白蚁综合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复查。
8. 白蚁综合治理工程承包的范围:对相桥、康庄、小胡楼等84座小型水库进行有针对性的白蚁防治。
第三条 施工技术方案
施工技术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有:
1.白蚁综合治理工程的施工设计。设计时应考虑本工程的环境、土壤、建筑、结构、专业工程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设计方案,达到防治蚁患的目的。
2.白蚁综合治理工程的施工。施工方案应将白蚁施工的现场条件、施工的起始时间、整个工程的进度安排、需要其他专业配合的要求、需求发包方提供的协助等有详细说明。白蚁防治药物运输、保管、施药等环节可能引起对人畜、环境的损害应有防患措施。进场施工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措施。
3.白蚁综合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白蚁综合治理工程竣工后,经过自检达到验收要求并经发包方、监理公司确认后,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白蚁综合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对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竣工验收的处理意见免费进行返工,达到验收标准的要求。
4.白蚁综合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后的复查。在保质期内,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复查,对出现的蚁患及时给予消除。
第四条 合同价款
根据投标报价,白蚁综合治理工程总费用为人民币******.50元(大写 壹佰贰拾柒万零叁佰陆拾玖元伍角整)。总费用中的单价是固定单价,即本工程完工结算时单价不变;完工结算时实际完成量经监理工程师核定为准。
第五条 白蚁防治设计、施工方案
白蚁综合治理工程施工方案根据投标文件以及设计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发包方权利义务
1、对白蚁综合治理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白蚁综合治理工程监理。监理应按发包方要求的施工进度,提前2日书面通知承包方进场施工,避免施工过程不能衔接而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
3、负责施工协调工作。
4、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
第七条 承包方权利义务
1、承包方施工代表: 陈义丽 ,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应由承包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规定。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竣工验收时应有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供验收人员使用。
3、应按监理通知规定的进场时间进场施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逾期进场或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须向发包方交滞纳金 1000 元。
4、负责白蚁治理施工药物、机具的保管。药物、机具损害、丢失等由承包方承担。药物对人畜、环境造成损害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5、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服从监理和总承包人的指挥,安全、有序地组织施工。
第三章 施工质量监督及验收标准
第八条、施工质量监督
1、承包人对对相桥、康庄、小胡楼等84座小型水库进行有针对性的白蚁防治。白蚁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前必须制订项目施工方案,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执行施工操作。
2、施工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的施药部位、药物配比和药剂的使用量等进行施工操作,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3、发包人按合同条款和承包人的施工工序组织施工验收,做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后,各工序施工验收记录单列入工程项目验收资料之一,纳入单位工程质检核验程序之中。
4、工程竣工后的质保期内,白蚁防治单位要定期做好复查回访和记录。复查回访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九条 质量标准
本工程以白蚁综合治理工程方案和验收规程作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因工程质量或进度问题,受到省市级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罚款 5000 元。
第十条 施工施药
1、承包人施工对相桥、康庄、小胡楼等84座小型水库进行有针对性的白蚁防治。白蚁综合治理工程药物的选择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所使用的药物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登记范围包括白蚁防治)、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
2、承包人施工的对相桥、康庄、小胡楼等84座小型水库进行有针对性的白蚁防治。白蚁综合治理工程使用的药剂应含有联苯菊酯、氯菊酯、氰戊菊酯、氟氯氰菊酯、氯菊酯+辛硫磷、毒死蜱中的一种成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药物,严禁把只取得农业或其他卫生害虫登记的农药用于对相桥、康庄、小胡楼等84座小型水库进行有针对性的白蚁防治。白蚁综合治理工程施工。
3、所使用的药物必须标明名称、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登记证号、有效成份和出厂日期,并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批次检测合格证 。
4、药物使用时需加水稀释的,药物使用量按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配对。
5、对相桥、康庄、小胡楼等84座小型水库进行有针对性的白蚁防治工程施工时,要充分结合气候、土壤和地下水位等条件,选择合适的药物、使用浓度和剂量。
6、施工药剂的使用范围、浓度和使用量,应严格按照农药登记证、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如需对药剂的使用浓度和使用量作出调整的,其药物的有效成份用量仍按药物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不变。
7、承包人必须视使用药物的持效期,采取二次或多次施药措施,以达到本合同条款包治期的要求。
第十一条、场地清理
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应对现场进行杂草清除,消除白蚁喜好啃食的食材,彻底消灭白蚁衍生环境。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施工
按投标文件以及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安全措施
1、承包人建立健全药物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保管、专仓贮存、出入库登记的药物安全保管措施。
2、施工人员严格安全生产规定,施工操作时,必须穿着专用工作服、安全帽、防毒口罩、防护手套和劳保鞋。严禁施工现场和操作期间抽烟与进食。对沾到皮肤上的药液要及时清洗。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洗工具和双手、头脸等外露部位。
3 、要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严禁在离水源6m范围内及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使用水溶性药剂。严禁向周围植物随意喷药。严禁将清洗工具的污水随意倾倒。严禁把用空的废弃物随意乱抛。
4、在室内进行药剂低压喷洒时或施工完毕后,必须保持室内的通风良好,保证安全操作。对药剂过敏的人员,不能进行施药操作。
5、施工操作需接电源时,应有具备电工专业岗位证书的人员操作。登高作业应佩带牢固的安全带。
6、各工序施药处理完毕后,应向建筑施工单位交代安全事宜,避免药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7、承包人应做入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因防治药物造成的一切次生损害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
白蚁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完毕后 7 日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监理公司递交“白蚁综合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监理公司收到承包方“白蚁综合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方、监理公司对“白蚁综合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后或承包方按发包方、监理公司的处理意见整改后,组织验收、移交手续,签订《白蚁预治工程验收书》。如发包方、监理公司在7日内对承包方递交的“白蚁综合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能确认或 提出处理意见,需及时通知承包方,另定验收日期,其竣工日期应顺延。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其返工所需的工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由于白蚁工程验收不合格影响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承包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复查
承包方负责白蚁综合治理工程每年一次的复查。
第十六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发包方、承包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并报合同水行政监督部门备查。
2、工程停、缓建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购材料、设备保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第四章 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第十七条 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将工程量清单完成的项目内容进行填报,完成的清单工程项目应满足质量要求,否则不予付款。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工程量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招标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第五章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保质责任
本工程自工程竣工之日起,承包方确保本合同防治范围在保质期内不受蚁害,如出现蚁害,承包方须无偿灭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在执行中如需要协调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书面补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发包方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反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使承包方未完成规定的工程施工目标,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赔偿 。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目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给予发包人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法院诉讼。
发包人:(签章) 发包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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