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控火车站片区、天津路片区集中供热能源站真空燃气热水机组采购及配套安装服务项目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为了方便各投标单位更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现就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进行回复,本次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查看:
1.请明确热效率:图纸上天津路1号站要求热效率105%,天津路2号站和火车站片区要求热效率≥102%,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书要求热效率103%。设备热效率为重要条款,请明确。
回答:热效率统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现明确为大于等于103%
2.招标文件59页,3.2合同支付中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10%,货到现场再付60%,验收通过后付95%,5%质保金。招标文件71页,付款方式为预付30%,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再付30%,一个采暖季再付35%,5%质保金。付款方式为重要条款,请明确。
回答:招标文件“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此部分为招标文件制式文本且专用合同已明确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请仔细查阅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65页,8.1描述:质保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招标文件71页,付款中描述质保期6年。招标文件第77页,质量保证期执行国家三包政策。
招标文件第96页描述,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质保期为重要条款,请明确质保期
回答:招标文件“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此部分为招标文件制式文本且专用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已明确质保期,质保期:设备6年免费质保期,配套安装2个采暖季,即不少于24个月,24个月指的是安装部分的保修期。
4.招标文件第93页,关于燃烧机描述:燃烧器采用欧科(原厂产品)、威索(原厂产品)、扎克(原厂产品)、利雅路(原厂产品)或同等档次进口品牌,燃烧器(低氮型),需提供报关单、商检局出具的相关证件、国外官方产地证。指定特定品牌及原产地:明确列出了四个具体的进口品牌,并强调“原厂产品”这构成了对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指导性要求,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或同等档次进口品牌”的限制性解释:虽然条款中包含了“同等档次描述”,但其前缀“进口品牌”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这排除了所有国内自主生产的、可能性能更优的国产品牌参与竞争,构成了对国内供应商的歧视性待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回答:燃烧器属于整机的核心零部件,对设备的稳定性起到关键性作用,且以上品牌为推荐品牌,供投标人进行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鉴于各投标人的反馈,此部分内容修改为“燃烧器采用欧科(原厂产品)、威索(原厂产品)、扎克(原厂产品)、利雅路(原厂产品)或同等档次及以上的品牌。”
5.燃烧器品牌可否为锅炉同品牌、招标范围是否包含消白装置。
回答:燃烧器品牌可以与锅炉为同品牌;招标范围包含消白装置,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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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